通常来说,因政府疫情管控而封港或者禁止约定船舶进出港,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尚未履行的,承运人有权拒绝前往受疫情影响的装货港并解除合同;货物已经装船运输的,承运人可与托运人协商变更卸货港或将货物卸至与卸货港邻近的安全港口。
其次,船舶已到港,但因种种原因无法卸货,承运人是否可以将船舶航行到临近有卸货条件的港口卸货?
在卸货港因疫情影响而缺乏卸货条件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及时将港口缺乏装卸工人、专业装卸设备、运货集卡车等情况通知收货人,并就变更卸货港、联系装卸人员、增加运力设备等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承运人在兼顾双方权益的基础上,可将货物卸至临近有卸货条件的港口,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应保存航海日志、约定的卸货港无法卸货的证明及额外增加费用等方面的证据。
第三,受疫情影响,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迟延提货产生的滞箱费谁来出?装卸逾期所产生的船舶延误损失谁承担?
由于疫情导致不能及时提货的,建议收货人或托运人向船公司申请,延长免费用箱天数或减免费用。因不能提货产生的滞箱费即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不应超过合理上限,即一般以一个同类集装箱重置价格作为认定集装箱合理损失的上限。
航次租船合同中,对于装卸逾期所产生的船舶延误损失,若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在未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疫情发生之前已产生装卸逾期,则因疫情管控引起港口拥堵而造成的时间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如因疫情管控引起港口拥堵才导致装卸逾期的,建议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