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可能将更为频发,特殊时期处理此类事件也将更为棘手。但我们可以做到出现无人提货时,了解可以向谁主张权利,以什么理由主张权利,何时提出请求等,以达到最大程度减损的目的,下面长帆国际物流提供五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1、通知义务与弃货声明
会员一旦获悉收货人确认弃货(需向其索要弃货声明)或者由目的港代理反馈无人提货,则应当将情况第一时间告知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提示滞箱费、滞港费增加的风险并要求托运人就如何处置货物做出表态。若托运人表明弃货,建议会员索要弃货声明后依据目的港法律及政策在合理时间内处置货物。若托运人不予理睬,可以以律师函方式告知并留下证据。
2、依据提单流转情况分辨责任主体
当提单未发生转让,托运人手中持有全套正本提单,托运人作为运输合同当事方应当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会员作为承运人也应按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如转卖、退运或弃货。当提单已经发生转让,虽然承运人可以选择不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置货物,但在中国法下,承运人仍享有向托运人索赔的权利。
3、关注目的港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
建议通过代理、通代多种渠道获取目的港疫情期间处置货物的规定流程以及码头堆存费的减免政策等信息。协会目前了解到如吉大港及菲律宾港口的海关为解决港口拥堵问题,将在一定期限内(45天)拍卖未被提走的货物,而船公司的滞箱费可以在货物拍卖款中予以优先受偿(船方代理需向港口当局发出申请)。
4、注意承运人的减损义务
以国内诉讼为例,托运人在抗辩承运人索赔目的港无人提货损失时,通常会以承运人未尽到减损义务为由进行抗辩。比如承运人未将涉案货物移至仓储费用较低的仓库,未在合理期间内向法院拍卖超期滞留货物等。
5、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如会员因向责任主体追偿无果或责任主体不予理睬而选择行使诉讼权利时,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由于诉讼时效期限及起算标准因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的规定,在遇到案件时可以咨询当地通代或律师了解详细情况。以国内诉讼为例,最高院(2015)民提字第119号案件的判决可能更具参考意义,其确定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应从涉案集装箱免费试用期限届满后起算,时效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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