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我国关税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法律规章的形式实施,虽然经过历次修订,但是随着关税领域出现的诸多变化已不能完全覆盖目前经济发展,我国在总结实施《进出口关税条例》经验的基础上此次制定了《关税法》。《关税法》共计七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税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那么,新的《关税法》会给进出口企业带来哪些变化?面对即将实施的新法,我们又该如何来应对呢?
免证关税税额由原来“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的表述改成“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的表述,去除了具体税款金额的描述,这样的表述更加周全严密,即使以后关税税额起征点提高,也适用本条规定。(第三十二条)
变化二:在维持现行关税纳税人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关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此次增加了跨境电商关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范围。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第三条)
变化三:反避税条款引入关税
《关税法》第五十四条 对规避本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
变化四:税款追征期限的变化
征税: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的,海关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具税额确认书。(第四十五条)
退税: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原来为1年),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这是对进出口纳税人的实质性利好。(第五十一条)
特别要重视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的学习,三个附件对涉税违规事项处罚情节及程度、处罚程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重视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127公告以下涉税行为不予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重视海关预裁定制度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将违规风险防范于申报之前是进出口企业应当重视的事情,因此对归类不确定的,涉及金额比较大的商品进出口企业在进口前3个月可以向海关申请预裁定,预裁定制度是规避违规风险有效的措施之一,纳税人应当对其引起关注。
商品编码、申报价格和原产地证明(如有)是通关申报过程中必须准确申报的重要信息,也是保证商品顺利通过海关审核具有关键性作用,因此进出口企业要重视商品的规范申报,设置合理的关务操作流程,养成规范申报双重复核的良好习惯。
提醒二:重视关务合规制度的建立,做好内部关务风险管控。
企业内部设置清晰的关务组织架构,建立具体的关务合规制度,按照关务合规制度文件定期部门间交叉内审、实地复核。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由海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且无正当理由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实施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划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汇款;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海关实施强制执行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